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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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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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11條,戒治所設置女所時,應置一名主任負責管理女所的事務,該職位被列為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的職位應僅限於女性擔任。相關案例中可能包括女所主任被任命為該職位的情況,或是對於女所主任職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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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