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7條的規定,該行政執行署的辦事細則由署擬訂,然後報請法務部核定。這意味著行政執行署負責制定自己的辦事細則,但必須經過法務部的核定才能生效。這確保了辦事細則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關於辦事細則的擬訂和核定過程,我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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