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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5.29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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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執行法規之研擬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協調、聯繫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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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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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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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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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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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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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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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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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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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甄審及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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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必要時,得報請法務部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5.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