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行政執行官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二十五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6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署的職位以簡任第十一職等為最高,包括一位主任秘書以及三位主任行政執行官,其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另外,該署還設有一位專門委員,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二十五至二十七位行政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有九人的職務可以列簡任第十職等;兩位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位管理師,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二十三至二十九位組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一位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一位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最新資料,行政執行署的組織條例於法務部於2011年修正並發布,在此之前則是以2004年發布的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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