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署設有人事室,並置一位薦任第九職等的主任,負責依法處理人事管理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將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相應職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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