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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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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署設有人事室,並置一位薦任第九職等的主任,負責依法處理人事管理事項。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將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相應職務。 參考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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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7 條規定:「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