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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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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具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甄審及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4條,行政執行官的任用資格有以下六項: 1. 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2. 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3. 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4.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5.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6.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具備第三項至第六項任用資格之人應經過甄審及訓練合格,其甄審及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這些資格要求針對不同背景的人員設定,包括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司法行政人員、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人員以及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人員。這些資格的設定是為了確保行政執行官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參考資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4條

  • 行政執行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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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