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互採計。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3條,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的年資可以與法官或檢察官的年資相互採計。這表示這些職務人員在計算他們的年資時可以將他們在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時間納入考量。例如,如果一位行政執行官之前曾經擔任法官或檢察官10年,那麼在計算他們的職務晉升或其他相關事項時,可以將這10年的時間視為他們在行政執行署的年資。這一規定是為了充分運用這些官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提供適當的晉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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