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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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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互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3條,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的年資可以與法官或檢察官的年資相互採計。這表示這些職務人員在計算他們的年資時可以將他們在擔任法官或檢察官的時間納入考量。例如,如果一位行政執行官之前曾經擔任法官或檢察官10年,那麼在計算他們的職務晉升或其他相關事項時,可以將這10年的時間視為他們在行政執行署的年資。這一規定是為了充分運用這些官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並提供適當的晉升機會。

  • 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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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3 條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其年資得與法官或檢察官之年資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