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2條,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和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擔任該職位。這意味著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需要進行相關的執行行政工作時,可以從各級法院檢察署中選派檢察官來擔任這些職位。這種借調檢察官的安排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署在執行行政工作時能夠得到專業的法律支援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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