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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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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2條,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和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擔任該職位。這意味著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需要進行相關的執行行政工作時,可以從各級法院檢察署中選派檢察官來擔任這些職位。這種借調檢察官的安排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署在執行行政工作時能夠得到專業的法律支援和指導。

  • 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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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署長、副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