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得視業務需要,設行政執行處,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可以根據業務需要來設立行政執行處,而該行政執行處的組織則必須依法律來定。具體來說,該條款沒有明確說明行政執行處的組織方式,只是強調必須根據法律來訂定組織。因此,具體的行政執行處組織方式以及相關細則需要參考法律的規定來進行確定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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