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10條,該組織設有政風室,並置一名主任,職位列為薦任第九職等。政風室的職責是依法處理政風相關事務。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由內部員額派充。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可參照最新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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