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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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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署設有統計室,並置有統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的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統計主任負責依法辦理統計事項。至於其他需要的工作人員,則可在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相關職位。 參考資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中華民國109年4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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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9 條規定:「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