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9條的規定,該署設有統計室,並置有統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的職位等級為薦任第九職等。統計主任負責依法辦理統計事項。至於其他需要的工作人員,則可在本條例所規定的員額內派充相關職位。 參考資料: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中華民國109年4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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