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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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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署設有秘書室,其職掌包括處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職掌範圍的事項。這意味著秘書室的工作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不僅包括常見的辦公室相關工作,還可能涉及到相關文件的編排製作、研究考核以及其他不屬於各個組室職掌範圍的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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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