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根據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4條的規定,行政執行署設有秘書室,其職掌包括處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以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職掌範圍的事項。這意味著秘書室的工作範圍是相當廣泛的,不僅包括常見的辦公室相關工作,還可能涉及到相關文件的編排製作、研究考核以及其他不屬於各個組室職掌範圍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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