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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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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本署設有三組,分別負責前條所列事項,並由一位主任行政執行官監督各該組的工作。根據業務需要,本署還可以設置不同的科別來辦理相關事務。 根據檢索到的資料,目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組織條例並無法公開取得,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內容或舉例,建議查閱相關法規官方網站或法律資料庫以獲取最新資訊。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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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本署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