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依照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0條的規定,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人事室,並應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而第二類和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則應各置一名人事管理員,可以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的職務列在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這些人員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對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內分派充任。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0條,主要的依據是這一條本身。參考資料為最新版本的《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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