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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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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0條的規定,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人事室,並應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而第二類和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則應各置一名人事管理員,可以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的職務列在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這些人員負責依法辦理人事管理相關事項。對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本通則所規定的員額內分派充任。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0條,主要的依據是這一條本身。參考資料為最新版本的《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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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0 條規定:「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人事管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