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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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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9條,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此外,主任行政執行官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的職務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的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的職務能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而書記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9條

  • 行政執行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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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9 條規定:「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