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9條,第三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負責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此外,主任行政執行官的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的職務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的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五人的職務能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而書記的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參考資料: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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