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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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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員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第二類行政執行處應該配置一名處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此外還應配置二名主任行政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五名行政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名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一名專員,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十四至十六名執行書記官,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八名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兩至三名組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四至十六名執行員,以及一至二名辦事員,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還有一名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的組織人員包括了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秘書、專員、執行書記官、組員、執行員、辦事員和書記。每個職位擔任的職務等級不同,從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薦任第九職等、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不等。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的規定,一個第二類行政執行處可能配置了一名處長,其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同時可能還配置了一名主任行政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五名行政執行官,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一名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等等。這些人員各自負責不同的職務,根據其職務等級的不同,有不同的權責範圍和工作要求。

  • 行政執行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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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第二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