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主任行政執行官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行政執行官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執行書記官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行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7條的規定,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的組織架構為: 1. 處長:該職位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負責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 主任行政執行官:該職位有兩個,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3. 行政執行官:該職位有五至七個,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兩個職務可以列簡任第十職等。 4. 秘書:該職位有一個,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5. 專員:該職位有兩個,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6. 執行書記官:該職位有二十四至二十六個,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其中十三個職務可以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7. 組員:該職位有四個,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8. 執行員:該職位有二十四至二十六個。 9. 辦事員:該職位有一至二個,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0. 書記:該職位有一至二個,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7條規定了第一類行政執行處的各個職級以及人數,並涉及不同職位的職務等級範圍。例如,行政執行官、秘書和專員的職位等級分別可以從薦任第六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這些職位的安排和職務要求可根據行政執行處的業務需要和組織結構進行調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