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6條,行政執行處設置秘書室,其職責包括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該條款是指出秘書室的職能範圍,負責各項行政事務的處理與管理,包括文件及檔案的管理、印信的使用、財務出納、普通事務的處理、會議事務的協調、文件編印、研究與考核工作,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組織單位的事項。它是一個專門負責協助行政執行處領導及各項行政事務的單位。例如,秘書室可以處理文件審核、文件的分發和傳遞、會議的籌備和紀錄、文件的編輯和印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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