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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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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6條,行政執行處設置秘書室,其職責包括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該條款是指出秘書室的職能範圍,負責各項行政事務的處理與管理,包括文件及檔案的管理、印信的使用、財務出納、普通事務的處理、會議事務的協調、文件編印、研究與考核工作,以及其他不屬於其他組織單位的事項。它是一個專門負責協助行政執行處領導及各項行政事務的單位。例如,秘書室可以處理文件審核、文件的分發和傳遞、會議的籌備和紀錄、文件的編輯和印製等工作。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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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6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