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行政執行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由主任行政執行官一人監督各該組事務。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5條的規定,各類行政執行處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進行分組辦事的安排,並由一位主任行政執行官監督各組的事務。這條規定強調了組織方式的彈性,以適應不同行政執行處的業務特點和需要。主任行政執行官的角色是負責監督所有組別的工作,確保事務能夠順利執行。具體的組織方式和分組方式則需依據相關法規所制定的內部制度進行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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