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會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1條,第一類行政執行處需設置會計室,職位為薦任第八職等的會計主任一人;第二類和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則需各置一名會計員,可以是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的會計員的職位可以列為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主要負責辦理歲計和會計相關事項。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該通則所定的員額內派遣。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案例有一起行政執行處的組織調整,根據通則的規定,調整後設置了相應的會計室和會計人員職位,並且進行了人員調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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