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類及第三類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者,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据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2條的规定,行政執行處根据类别不同设有不同的統計人員。第一类行政執行處设有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第二类和第三类行政執行處各置統計員一人,可以是專任或由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兼任。專任統計員的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负责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他所需工作人員可以根据本通則所定員額内派充。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例子: -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 法務部相關法規:根据需要,法務部可以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統計員的職務。 - 其他相關管理制度和标准:可能还有关于統計工作和統計人員的工作指南和准则,这些文件可能与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有关联,但具体例子需要参考相关的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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