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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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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3條,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政風室,並置一位主任,該職務的官職級別是薦任第八職等。政風室的職責是依法辦理政風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依照該通則所規定的員額內,由內部人員充任。

  • 行政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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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3 條規定:「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