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3條,第一類行政執行處設有政風室,並置一位主任,該職務的官職級別是薦任第八職等。政風室的職責是依法辦理政風事項。至於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是依照該通則所規定的員額內,由內部人員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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