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必要時得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充任之。
根據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4條,行政執行處的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以及行政執行官職務人員在必要時可以借調各級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充任。這表示當行政執行處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協助時,可以暫時借調檢察官來擔任相關職務。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行政執行處具備專業知識和能力,以有效執行行政任務。 借調的時間和條件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執行處的實際需求而定。 例如,如果行政執行處需要在一個具有特殊行政案件的區域內執行任務,他們可以借調該地區的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來提供指導和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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