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於本通則之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準用之。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行政執行處的處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的職位設置與權責等可以參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第十三條,行政執行處的處長有指揮監督處內工作的職權。再者,根據第十四條,行政執行處的主任行政執行官有負責監督行政執行官之職權。以上規定提供了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第15條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