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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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 2.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每屆第一次召開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該屆會議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委員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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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該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但如果沒有議案的情況下可以不召開會議,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此外,該規程還規定了每屆第一次召開評鑑委員會時的程序。委員會需要互推一名委員擔任該屆會議主席。若因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則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名委員擔任主席。然而,每屆第一次會議時,由法務部部長指定現任或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一的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鑑委員會能夠按照應有程序進行會議並有效執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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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