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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2. 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將票選之法官代表一名、律師代表三名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分別列冊函送法務部。
  3. 法務部部長應自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前項規定推舉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名單中,遴聘六人擔任各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4. 法務部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聘書。
  5.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即將遞補委員名單送法務部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6.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出缺名額之人選送法務部部長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7. 法務部部長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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