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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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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2. 2.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將票選之法官代表一名、律師代表三名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分別列冊函送法務部。
  3. 3.法務部部長應自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前項規定推舉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名單中,遴聘六人擔任各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4. 4.法務部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聘書。
  5. 5.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即將遞補委員名單送法務部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6. 6.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出缺名額之人選送法務部部長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7. 7.法務部部長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條款內容主要關於檢察官評鑑委員的任期和委員的遴聘程序,以下進行詳細的釋義: 1. 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這意味著檢察官評鑑委員的任期為兩年,並且可以連任一次。 2. 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將票選之法官代表一名、律師代表三名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分別列冊函送法務部。 司法院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在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的任期屆滿前,分別向法務部寄出列有法官代表、律師代表和由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推薦的六個代表人選的函件。 3. 法務部部長應自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依前項規定推舉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名單中,遴聘六人擔任各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部長應根據由司法院和全國律師聯合會推薦的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名單,遴聘六人擔任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 4. 法務部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聘書。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法務部應公布所有委員的名單並發出聘書。 5.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即將遞補委員名單送法務部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法官代表或律師代表位置出現空缺,司法院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立即提供候補委員的名單給法務部,並補充該職位的委員直至該屆委員的任期屆滿。 6.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出缺名額之人選送法務部部長補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如果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位置出現空缺,由司法院和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薦候選人遞交給法務部部長,並補充該職位的委員直至該屆委員的任期屆滿。 7. 法務部部長遴聘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在法務部部長遴聘學者和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委員時,該委員會的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以上法規釋義參考資料: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法務部)。 2. 司法院公報第115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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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司法院、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於每屆檢察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