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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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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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委員應當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意味著委員在評鑑委員會的會議中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或代表參與。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以確保評鑑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例如,在一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會議中,如果委員無法出席,他們不能指派他人代理出席。如果委員無法親自參加評鑑會議,該會議可能需要推遲或重新安排,以確保委員的參與。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委員的專業意見和評鑑判斷能夠以正確和直接的方式呈現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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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