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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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 2.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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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在討論提案時,可以邀請會議成員之外的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列席人員在說明或陳述完畢後,一般應立即退席,但若經主席核定可以在議案表決前繼續參與討論的人,則可以延遲退席。 參考資料: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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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