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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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檢察官會議的會議紀錄應記載以下事項: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請假者之姓名、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與提案相關之附件名稱及數量、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而載明理由變更決議之書面,以及其他應記載之事項。會議紀錄應在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後發送予所有出席人員,並在下次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則由幕僚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示更正。若是根據提案性質經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的,則不需要發送。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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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