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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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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提案性質毋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請假(缺席)者之姓名。 五、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 六、與提案相關之附件名稱及數量。 七、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而載明理由變更決議之書面。 八、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後發送予所有出席人員,並於下次開會時確認之。如有遺漏錯誤,經幕僚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示更正之。但依提案性質,經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者,毋庸發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檢察官會議的會議紀錄應記載以下事項: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請假者之姓名、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與提案相關之附件名稱及數量、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而載明理由變更決議之書面,以及其他應記載之事項。會議紀錄應在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後發送予所有出席人員,並在下次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則由幕僚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示更正。若是根據提案性質經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的,則不需要發送。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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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提案性質毋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