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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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會議之出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之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 2.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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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12 條,該法條主要論述了檢察官會議中有關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的具體個案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的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同時,在會議期間,除了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不得錄音、錄影。違反此規定者將依據情節輕重受到處分。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Template/Index.html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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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