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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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文書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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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