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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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 2.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
- 3.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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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或以檢察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若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但必要時可由主席或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 這意味著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組成,而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則由各該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組成。會議的主席是檢察總長(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或檢察長(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若主席無法主持會議,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理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若沒有議案則可以不召開。然而,如果有必要,則主席或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可加開臨時會議。 一個實際的例子是,在檢察官會議中,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可能討論制訂更有效的打擊貪瀆行為的對策,並設定年度目標以提升對貪瀆案件的偵辦效能。會議還可以討論提升檢察官的專業能力,提供更完善的教育及培訓,同時也可以討論任務分配和案件優先順序等事宜,確保檢察官的工作能夠順利進行。透過這樣的會議機制,檢察機關能夠提高組織內部的溝通與協調,以確保檢察官的執行職權能夠正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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