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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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會議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將主席核定之會議議程及提案事項分送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會議結束即時收回。
- 2.因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會時分送之。
- 3.遇有緊急議案,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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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主席在會議召開前應將經核定的會議議程和提案事項分送給出席人員。如果其中某些議案屬於應秘密的,可以在會議開始時在現場分發給與會人員,並在會議結束後立即收回。 2. 一些重要性質或有時間性質的議案如果未能納入會議議程,在主席核定後可以編入臨時議程,並在開會時分發給與會人員。 3. 遇到緊急議案,可以在主席許可下在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這些規定可以讓會議運作更加有秩序並確保提案事項得到妥善處理。這也體現了檢察官會議的效率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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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