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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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
- 2.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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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如下: 1.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議時,可透過出具委託書來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為出席。但每一檢察官只能受託代理一人。 2. 委託代理出席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若超過三分之一的人數,則需以抽籤方式決定。 例如,如果某個檢察官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出席檢察官會議,他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另外一位檢察官代理出席。然而,每一位檢察官只能被委託代理一次,不能同時代理多個檢察官的出席。另外,根據會議規定,委託代理出席的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例如,如果會議總共有30位檢察官,則最多只能有10位檢察官被委託代理出席。若超過這個數量,則需要透過抽籤的方式來決定確定參與會議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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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