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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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官會議對檢察總長、檢察長提交復議事項所為之決議,應以三分之二以上檢察官會議成員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為之。其他議決事項應以二分之一以上檢察官會議成員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前項決議之表決,由主席視決議事項之性質,酌採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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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檢察官會議對於檢察總長、檢察長提交的復議事項所做的決議,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檢察官會議成員出席並且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能通過。對於其他議決事項,則只需要二分之一以上的檢察官會議成員出席並且有過半數的出席人數同意即可進行決議。 在進行決議的表決方式上,根據主席的判斷以及決議事項的性質,可以採取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如果在表決時有相同的票數,則由主席決定是否通過。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8 年第 141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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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