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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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開會時,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得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 2.前項人員不計入應迴避之議決事項決議時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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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開會時,除了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四款所列事項之外,出席人員對於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應自行迴避。若有人不自行迴避,其他出席人員可以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按職權命其迴避。此外,應迴避人員不計入在議決事項時的出席人數之中。 範例: 根據檢察官法第43條第1項,檢察官對於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案件應自行迴避。例如,若某檢察官的兄弟涉及一起犯罪案件,該檢察官就應該自行迴避,不參與該案的處理。如果該檢察官未能自行迴避,其他參與會議的檢察官可以提出申請讓他迴避,或由主席根據職權命令他迴避。在進行議決時,應迴避的檢察官不計入出席人數之中。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條文
- 自行迴避名詞
-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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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