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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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 2.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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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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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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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