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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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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2. 2.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资料内容,无法直接解答关于「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1 條」的问题。没有提到该法规的具体内容。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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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1 條規定:「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