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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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對申請案件之決議,自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應於一年內為之;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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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0條的規定,審查會必須在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的一年內作出決議。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在原處理期限內延長決議的時間,並通知申請人,但延長的次數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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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