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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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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權利受損之人姓名。 二、案由。 三、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或為個人不法行為之公務員。 四、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 五、前款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視為撤銷、視為不法之意旨。
  2. 2.前項公告應副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9條之規定,法務部辦理第22條及第26條第2項之公告應該載明以下資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1. 受損權利的人的姓名。 2. 案由。 3. 施行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的政府機關,或是進行不法行為的公務員個人。 4.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案(字)號或事實行為的內容。 5. 前述行為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視為撤銷或視為不法的意旨。 這些公告的副本也應該知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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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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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9 條規定:「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權利受損之人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