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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務部辦理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權利受損之人姓名。 二、案由。 三、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或為個人不法行為之公務員。 四、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之內容。 五、前款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視為撤銷、視為不法之意旨。
  2. 前項公告應副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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