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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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9條之規定,法務部辦理第22條及第26條第2項之公告應該載明以下資訊並刊登在政府公報中: 1. 受損權利的人的姓名。 2. 案由。 3. 施行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的政府機關,或是進行不法行為的公務員個人。 4.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案(字)號或事實行為的內容。 5. 前述行為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視為撤銷或視為不法的意旨。 這些公告的副本也應該知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案由名詞
- 裁判名詞
- 事實行為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撤銷名詞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2 條條文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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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