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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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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依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與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審查會應為公告
宣示
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本條例
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對於
撤銷
效力所及之處分,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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