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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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請人檢具文件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完全或不能補正。 二、對已駁回確定之案件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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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3 條,申請案件不會被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申請人檢具的文件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並經過通知修正後,屆期內並未進行修正,或是修正的內容不完整或無法進行修正。 二、對已經駁回且經過確定的案件再次提出申請。 例如,如果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所檢具的文件不符合相關程序的規定,而審查會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正,但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並未進行修正,或是進行修正但修正的內容不完整或無法進行修正,那麼審查會將不受理該申請。另外,如果申請人對一個已經駁回且經過確定的案件再次提出申請,也將被審查會視為不受理。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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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