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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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