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4條的規定,如果申請的案件經審查會認定不符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情形,則審查會應作出駁回該案件的決議。根據目前提供的文件,我們無法確定是否有任何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
- 非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