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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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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具體而言,在審查職權案件時,如果審查結果顯示該案件不符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要求,審查會應該作出終結之決議,表示該案件不需要進一步處理或調查。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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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5 條規定:「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