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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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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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職權案件經審查會認定非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終結之決議。具體而言,在審查職權案件時,如果審查結果顯示該案件不符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要求,審查會應該作出終結之決議,表示該案件不需要進一步處理或調查。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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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