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
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
宣示
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