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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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
- 2.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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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6 條》的兩個條文如下: 1. 職權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認定屬應予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者,應為確認不法之決議。 這條法條規定,當審查會在審查職權或申請案件時,認定有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情形存在,審查會應該發出確認該不法的決議。 2. 前項情形,審查會並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之決議。 根據這條法條,當前一條法條的情形發生時,審查會應該為公告宣示關於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決議。 這兩個條文沒有提供現實範例或特定參考資料作為解釋依據。因此,關於這兩個條文的具體運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行政法規或司法實踐。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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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