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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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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權利受損之人或其家屬。
  2. 2.前項處分書應公開於法務部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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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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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7 條規定:「法務部應將審查會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前條第一項決議之結果作成處分書,並於決議之翌日起十五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