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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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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五、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條第一項的規定,一份處分書在填寫時需要包含以下幾個事項:申請人的姓名、主文、事實與理由、作出處分的機關與首長、處分作出的年、月、日,以及不服決定時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救濟的期限和相關的受理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向機關申請某項許可證,機關審核後做出了拒絕的處分,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處分書應該詳細說明申請人的姓名、拒絕的主文、拒絕的事實與理由、作出處分的機關與首長、處分的年、月、日,以及對於這個拒絕處分申請人可以提起的救濟方法、救濟的期限和相關的受理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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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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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8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機關及首長。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