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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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審查會在審議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時,若事實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之人之認定。這意味著審查會在審查案件時,應以保護權利受損者的利益為前提,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正確。 參考資料: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行政院公報:19447號),第21條。
- 第六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復名詞
- 證據名詞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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