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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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2.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 3.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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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0條,其解釋及相關範例如下: 1. 審查會的決議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和同意。這表示審查會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會議,而且這些出席委員中過半數必須同意該決議。這個規定確保了決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如果有委員根據前一條規定應該進行迴避,則不能參與決議,並且不能計入那個迴避案件的出席委員人數。這個規定旨在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或偏見。 3. 在審查會開會時,可以邀請根據該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的申請人或相關機關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這個規定允許申請人或相關機關在審查會上發表意見和提供相關資料,以幫助審查會做出更完整和客觀的決策。 以上解釋及相關範例參考自最新的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與問題有關聯。
- 第六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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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