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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會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委員依前條規定應行迴避者,不得參與決議,並不得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3.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條例第六條之二第一項之申請人或相關機關(構)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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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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