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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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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
第六條第三項
撤銷
有罪判決與其刑、
保安處分
及
沒收
之
宣告
並公告之案件,有
第六條第四項
所定情形者,其撤銷效力及於
同一案件
中
第六條第四項
之處分。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
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
提出申請而經促轉會
駁回
確定者,不得再依同款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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