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依第六條第三項撤銷有罪判決與其刑、保安處分沒收宣告並公告之案件,有第六條第四項所定情形者,其撤銷效力及於同一案件第六條第四項之處分。
  2.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提出申請而經促轉會駁回確定者,不得再依同款規定提出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