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0-2 條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得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救濟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第六條第六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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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20-2 條規定,該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進行修正並施行。根據該條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提起上訴之案件,若在修正施行日尚未逾救濟期間,則適用修正施行後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具體適用情況需根據個案的說明和相關文件予以判斷。有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修正內容及解釋,可參考中華民國法務部相關文件和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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